13656666944

律师介绍

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罗丹律师

手机号码:13656666944

邮箱地址:luodan@zedalawyer.com

执业证号:13301200810277990

执业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8楼

立案与量刑

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受到哪些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那么,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受到哪些限制?被害人能否委托律师查阅卷宗?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详细了解吧

  一、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受到哪些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等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有关材料。

  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身份证或者律师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依法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利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所能查阅的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查阅的案件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害人能否委托律师查阅卷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被害人委托的代理律师经人民检察院的许可,是有权对案件的相关材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印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关于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受到哪些限制的全部介绍,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想要查阅、复制案件材料会受到哪些限制,要做到哪些要求了。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8楼

手机:13656666944

邮件:luodan@zedalawyer.com

*姓名:

*电话:

*验证码: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