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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关不起诉的规定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关不起诉的规定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第二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应当记明笔录。

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百九十五条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盼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二百九十七条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第二百九十八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意见书后,应当交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审查起诉部门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30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三百零一条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控告申诉部门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

第三百零五条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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